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
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澜沧县竹塘乡云山村的机械设备、矿石等财产及其承租土地剩余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具体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上述机械设备、矿石等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承租土地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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