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60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86749.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86749.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50000元;

四、***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5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9058元,由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9722元,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58元,由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6122元,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9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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