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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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房服务中心房屋租金137225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房服务中心违约金54895元; 三、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金额13722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给付; 四、被告***、***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房服务中心保全费5000元。 以上被告***、***应付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433595元,判决给付标的1432145元,占争议标的的99.90%。案件受理费17702.3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851.18元,由被告***、***负担99.90%即8842.33元,由原告负担0.10%即8.85元,余款8851.17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