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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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华高轴承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华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国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华高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42352.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 二、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华高轴承科技有限公司的自有及其设备(洛阳市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编号为20166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若被告洛阳华高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就该抵押设备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洛阳华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洛阳华高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24元,保全费3720元,由被告洛阳华高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