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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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江苏金柯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华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建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华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柯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2224.01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柯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可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户名: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62×××9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9元、鉴定费19830元,合计30129元,由原告江苏金柯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589元,由被告盐城华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8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