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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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 山东文兴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东路支行 山东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4200680.58元、利息89833.33元(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及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28日以4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00680.58元为基数,复利以89833.33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1%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山东文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文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679元,被告***、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山东文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13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