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248217.84元、利息10358.25元(含复利,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及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248217.8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xxx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7)东营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9元,减半收取计2589.5元,保全费181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