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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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2955元(误工费8104元、护理费9393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交通费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06元(医疗费658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9018.82元,按3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13元(医疗费658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9018.82元,按70%计算)。与其先期垫付的5283.60元相抵顶,***尚需赔偿***1029.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计1422元,鉴定费16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3542元,由原告***负担379元,被告***负担2214元,由山东冠县兴通汽运有限公司负担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