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小鼎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漳州市安泰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6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2149.07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被告漯河市小鼎运输有限公司4万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6635.32元;

六、被告漯河市小鼎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鉴定费4200元。

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鉴定费4200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7.06元,减半收取计6193.53元,由原告***负担1649.69元、由被告***负担3180.69元、由被告***负担136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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