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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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扣除交强险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商业险垫付的医疗费63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6938.1元[(138483元-10000元)×70%-63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胸椎骨折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治疗费8400元(12000元×70%);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年的排尿需要材料费和更换导尿管手续费65520元(93600元×70%);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090元(8700元×70%);

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护理费20529元;

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误工费21164.5元;

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交通费1000元;

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护理品费182元(260元×70%);

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扶助器具费1727.6元(2468元×70%);

十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终身护理费613200元(876000元×70%);

十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57306.5元(110000元-10000元-20529元-21164.5元-1000元);

十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477776.45元[(846580元-57306.5元)×70%-747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0981.9元(187117元×70%);

十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威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74715元;

十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的款项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其在中国银行卡号为6235736000003858120的账户内,威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款项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户名为“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威海市商业银行滨海支行账号为817***1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1元(***预交),***负担434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0118元;诉讼中鉴定费306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预交),***负担92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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