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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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9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修文县新维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猕猴桃工程款546940元,并从2019年9月16日起以546940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为止; 三、驳回上诉人修文县新维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修文县新维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52元,修文县新维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各自承担8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4元,亦由修文县新维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各自承担165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