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部分残疾赔偿金计5723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1722.94元(172409.81元×30%);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0686.87元(172409.81元×70%);

四、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原告***负担343元(已预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5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公司负担515元,被告***负担1202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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