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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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承德市创远矿业有限公司 唐山市吉祥宏大物资供应站 重庆大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昌佳贸易有限公司 承德也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给付原告承德也轩商贸有限公司票据利益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德也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