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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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沿海东方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欠付第三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084398.57元工程款、第三人盐城鸿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77850.42元工程款的范围内,代位该两第三人向原告***履行尚未清偿的债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96元,由被告江苏沿海东方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686元,由原告***负担2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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