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威海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乌鲁木齐威海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厦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417601.75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威海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厦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01004.13元(1417601.75元*4.75%/12*自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计18个月),并支付自2019年7月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以应付欠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确认给付金额1518605.88元占讼争金额1652048.41元的91.92%,收取案件受理费19668.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6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22675.23元,原告承担8.08%即199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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