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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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9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97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95604.69元及利息(以195604.6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税率为3%、价税合计为305925.3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驳回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金马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金马公司、雪浪公司各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