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友邦草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友邦草业有限公司支付1684156.58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684156.5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呼和浩特市友邦草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6元,呼和浩特市友邦草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5706元,由牧联易购科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86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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