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4民初471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5694972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沙南产业集聚区南段。 原告***与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2月10日向***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韩俊立 人民陪审员陈心东 人民陪审员刘家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冬青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