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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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914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9145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责任的,由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由被告***对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0元及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