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新乡市宏达机械厂
新乡市锦隆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乡市锦隆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53395.68元(2019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新乡市宏达机械厂、***、***、***、***、***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宏达机械厂、***、***、***、***、***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锦隆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9元,由被告新乡市锦隆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宏达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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