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盛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西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盛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

二、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盛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河北盛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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