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322民初9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钊,广东佛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干林,广东佛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杨梅塘开发区(往连滩方向右侧)。

法定代表人罗祖敏。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卢小莹

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梁朝伟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