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322民初9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钊,广东佛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干林,广东佛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杨梅塘开发区(往连滩方向右侧)。 法定代表人罗祖敏。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卢小莹 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梁朝伟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