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亚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东方瑞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杰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安力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山青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杰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23,143.51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杰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杰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诉讼费32,2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杰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932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300元;由反诉案件受理费20,6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万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杰宁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