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宝丽雅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宝丽雅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7,238.77元;

二、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宝丽雅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7,238.77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46元,原告广东宝丽雅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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