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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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的期限内、按月租金361781元计算总欠付租金额的范围内对(2016)粤1972民初17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确定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享有的贷款权利不能实现的金额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102200元,由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