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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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8353.02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护理费6713.33元、车损105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59116.35元。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0279.88元、营养费1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购买人血白蛋白和营养流食费10265元,共计84884.88元的70%,即59419.42元(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可向对方自动履行,亦可将标的款汇至本院账户,户名:杞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帐号:16×××94,汇款时注明案号。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原告***负担725元,被告***负担1075元;鉴定费700元,评估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