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24执238号之一 被执行人秦库,男性,辽宁省法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20)辽0124执238号之一裁定书,于2020年01月31日向被执行人秦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库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1×××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9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本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