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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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镕诚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920988.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 二、被告江苏镕诚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6169814.83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426元,由原告负担1010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61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66426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