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清偿***借款398572元及利息124400元(其中378572元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利息106000元;2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利息18400元),合计522972元。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0元,由***负担140元,***负担9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