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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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濮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福鑫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借款本金104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与罚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另加上被告所欠利息、罚息1338.44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原告有权对被告河南福鑫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他项权证号为乐房城他字第2006-0001号房产(以借款本金516万元及利息为限);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号为乐工商动字第200603号的设备二套及锅炉一台(以借款本金367万元及利息为限)、对位于南乐县福堪乡豆拐村南40467.86平方米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号为乐他项(2006)字第0001号土地(以借款本金107万元及利息为限);对位于卞清路东牛吕河北53362.95平方米、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号为乐他项(2006)字第0002号(以借款本金110万元本金及利息为限)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22元,由被告河南福鑫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