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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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9391.67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本息一并付清。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8545元、保全担保费800元。 三、被告***逾期未偿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宝山三村78号302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8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