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海河金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恒基公司2018年5月25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物业费1139.51元。

二、驳回中恒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恒基公司承担18.85元,由***承担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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