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海河金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恒基公司2018年5月25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物业费1139.51元。 二、驳回中恒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恒基公司承担18.85元,由***承担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