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恒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江苏建恒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利息(以51550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三、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江苏建恒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15507元;

四、驳回江苏建恒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18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238元,由江苏建恒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308元,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江苏建恒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962元,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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