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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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鹿鸣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470448号注册商标“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

裁判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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