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明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821139.90元。 二、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00000元。 三、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涉案工程价款的发票(扣除已出具5725000元发票的部分)。 四、驳回原告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55元,由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