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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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2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29080元; 四、***、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24392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7元,减半收取3393.5元,由***负担2000元,由***、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93.5元;评估费用10000元,由***负担5000元,由***、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