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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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 新疆乌苏好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给付被告***医疗费1700元(被告***曾垫付原告17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83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伍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2209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929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54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负担755元.(原告已预交,在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