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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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支付已被追索的款项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4元,均由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森泽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