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烨华焦化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双晋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西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据合同约定开具金额为69076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沂双晋商贸有限公司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起15日内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山西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付款690767.6元;

二、驳回山西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4元,减半收取6422元,由山西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68元,由临沂双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354元;保全费4746元,由山西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72元,由临沂双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97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8元,由临沂双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山西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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