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金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125640.56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该利息为以125640.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3月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违约金25128.11元。 三、被告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5元,减半收取1857.5元,由被告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