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金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金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四三三处交付供货厂家(签发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公司铜事业部)在2019年5月25日前应开具的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5月4日第三人提走的603件总重1501.838吨阴极铜产品出库通知单; 驳回原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四三三处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金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