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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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淮南市鹏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5560元,***、***、***、***负担856元,***、淮南市鹏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97元,由***、***、***、***负担1948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4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