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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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泵车损失费2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补桩增加费用57398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19333元(419333-200000); 四、驳回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