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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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南赛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意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约书》。 二、被告东莞市意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取回其生产的用于生产鞋类的名为“意利成型小线”的生产设备(具体设备以《东莞市意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约书》上的清单为准)。 三、被告东莞市意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赛琪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254250元,给付原告河南赛琪实业有限公司鉴定费330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赛琪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东莞市意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可在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限内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反诉费6818元,由被告东莞市意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原告河南赛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