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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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云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市云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债权本金1850000元及相应的债权利息(利息包括挂账利息77700元,及以债权金额1850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8月30日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0.7%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9元,减半收取11074.5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云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