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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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贷款本金199,981,09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利息:以本金199,981,09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4.75%计算;以本金199,981,0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3月17日,按年利率4.76%计算;2、罚息:以本金199,981,09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按人行报价6个月至1年(含1年)期限档次,采用浮动利率即自2016年12月30日为起算点,每满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如遇人行报价调整则新的执行利率以当年12月30日人行报价的基础上加0.45%的年利率上浮50%计算;3、复利:以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每笔利息应付之日至付清之日,按人行报价6个月至1年(含1年)期限档次,采用浮动利率即自2016年12月30日为起算点,每满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如遇人行报价调整则新的执行利率以当年12月30日人行报价的基础上加0.45%的年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荥经羊儿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源天一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大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县鑫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启森商贸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昊鑫矿业有限公司、永善汇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花溪红旗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宝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洪雅县金彩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峨边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洛县则板沟矿业有限公司、汉源县顺鑫矿业有限公司、汉源县宇星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622,599,148.8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持有的成都启森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305,000元【以(高新)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001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6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持有的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990,000元【以(成)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003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6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汉源天一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180,000元【以(雅工商汉)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44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6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如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元市朝天区昊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4,500,000元【以(广朝食药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6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如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四川省洪雅大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荥经羊儿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数额2,970,000元【以(雅工商荥)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2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6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四川省洪雅大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九、如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成都启森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会泽县鑫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数额27,720,000元【以(曲会)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2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6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成都启森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十、如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持有的汉源县顺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2,584,000元【以(雅工商汉)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191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622,599,148.8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十一、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395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荥经羊儿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源天一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大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县鑫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启森商贸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昊鑫矿业有限公司、永善汇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花溪红旗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宝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洪雅县金彩矿业有限公司、峨边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洛县则板沟矿业有限公司、汉源县顺鑫矿业有限公司、汉源县宇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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