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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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88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5元,鉴定人出庭费用共1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