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舜鑫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舜鑫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舜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5634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3337元,由申请人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