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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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871074.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71074.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至本案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90元,由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5170元,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12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431元,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