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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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0元,保全费4040元,均由被告紫阳县鑫海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